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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670号

谢彬与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彬,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谢彬,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谢彬与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洪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