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谢彬,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谢彬与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卓尔铸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洪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