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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执字第382-2号

通化阳光彩钢板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化阳光彩钢板安装有限公司,杨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东执字第382-2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阳光彩钢板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阳光彩钢板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华给付申请执行人通化阳光彩钢板安装有限公司5万元,并已实际履行,余款21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通化阳光彩钢板安装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