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59号申请人张亚辉申请人张宸轩法定代理人张亚辉被申请人青海凤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申请人张亚辉、张宸轩与被申请人青海凤麒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青海凤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城国际二号楼一层商铺中的549.61平方米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青海凤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城国际二号楼一层商铺中的549.61平方米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豫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