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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660号

邓邦红与扈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邦红,扈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邓邦红,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7月8日,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扈志刚,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9月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邦红与被执行人扈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扈志刚所欠申请人邓邦红款项由被执行人扈志刚于2016年底付清。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660号案件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从和解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