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221号申请执行人汪春英,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刘安,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一红,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晓雪,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被执行人唐山海港信达乐家超商,女,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雪。被执行人乐亭县信达商场,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一红。汪春英等申请王一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汪春英、刘安于2016-8-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7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