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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周洪兰与被执行人宋洪良、何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洪兰,宋洪良,何晓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周洪兰,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

被执行人:宋洪良,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镇。

被执行人:何晓艳,女,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周洪兰与被执行人宋洪良、何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何晓艳的工资款,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6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邵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