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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416-1号

1416-1白鋆亭与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鋆亭,徐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416-1号申请执行人白鋆亭,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徐志刚,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白鋆亭与被执行人徐志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志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鋆亭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志刚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契丹街支行代发的工资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