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416-1号申请执行人白鋆亭,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徐志刚,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白鋆亭与被执行人徐志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志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鋆亭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志刚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契丹街支行代发的工资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