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861号原告农俊,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黄涛涛,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告郑乃先,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柳州市桂龙汽车配件厂管理人员,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柳州市桂龙汽车配件厂,住所:广西柳州市九头山路**号九头山脚北面。代表人黎文进。委托代理人郑乃先,柳州市桂龙汽车配件厂管理人员。
原告农俊诉被告郑乃先、柳州市桂龙汽车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农俊负担。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垭楠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