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010号
原告:贺罡,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被告:李文钵,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被告:邵丽霞,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被告:济宁祥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马坡镇临荷路104省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文钵,经理。
被告:李靖,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罡与被告李文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李靖名下南池公馆二期23号2单元501室的房产一套,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提供诉讼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查封李靖名下南池公馆二期23号2单元501室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