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32号罪犯丁铭,曾用名丁路,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武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武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丁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2)武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铭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决定对被告人丁铭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日交付执行。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丁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丁铭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丁铭提请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4.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铭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铭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元成
审 判 员 向松柏
审 判 员 黄丽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