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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行非执字第00178号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某、夏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某,夏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执字第00178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被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徐某、夏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夏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