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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892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伟、王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伟,王晶,李健,李秀荣,邢介星,毕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892号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

被告:付伟。

被告:王晶。

被告:李健。

被告:李秀荣。

被告:邢介星。

被告:毕俊英。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伟、王晶、李健、李秀荣、邢介星、毕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供被告付伟、王晶、李健、李秀荣、邢介星、毕俊英的有效身份信息,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送达被告,不能证明付伟、王晶、李健、李秀荣、邢介星、毕俊英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可在查明被告准确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延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