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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324号

季臣与张福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季臣,张福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24号原告季臣,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福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臣与被告张福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春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延洪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