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24号原告季臣,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福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臣与被告张福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春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延洪辰 来自
季臣与张福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24号原告季臣,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福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臣与被告张福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春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延洪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