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48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112号。
负责人:张汉升,行长。
委托代理人:纪康康,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耿闻博,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周怀军。
被告:张芳。
被告:张新刚。
被告:牛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与被告周怀军、张芳、张新刚、牛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秋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