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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148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与周怀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周怀军,张芳,张新刚,牛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48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112号。

负责人:张汉升,行长。

委托代理人:纪康康,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耿闻博,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周怀军。

被告:张芳。

被告:张新刚。

被告:牛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与被告周怀军、张芳、张新刚、牛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秋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