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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70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乐谢意、廖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乐谢意,廖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

负责人:陈磊,行长。

被执行人:乐谢意,男,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廖晓敏,女,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乐谢意、廖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乐谢意、廖晓敏共有名下所有的位于东湖区叠山路141-147号4栋3单元701室(第7层)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乐谢意、廖晓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乐谢意、廖晓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乐谢意、廖晓敏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乐谢意、廖晓敏共有名下所有的位于东湖区叠山路141-147号4栋3单元701室(第7层)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胜辉

审判员  邓宜伟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