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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470号

周某甲、周某乙等与位某甲、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位某甲,位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位某甲,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位某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与被执行人位某甲、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李学生

审判员  张常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