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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939号

张卉与董勇芳、李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5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卉,董勇芳,李为芳,河北筑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939号

原告:张卉,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董勇芳,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李为芳,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筑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勇芳,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卉诉被告董勇芳、李为芳、河北筑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为芳名下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府前西街46号顺德生活小区19号楼3层2单元302室,地下室04(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原告张卉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车牌号冀E×××××车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为芳名下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府前西街46号顺德生活小区19号楼3层2单元302室,地下室04(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房产;

二、查封原告张卉名下车牌号冀E×××××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少华

审 判 员  石海云

人民陪审员  吕 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