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622号
原告:徐卫庆。
被告:陈辉。
被告:陈鸣。
原告徐卫庆为与被告陈辉、陈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卫庆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856元,减半收取7928元,由原告徐卫庆负担。
审 判 员 梁必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庄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