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397号
原告:艾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久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
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397号
原告:艾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久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