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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1397号

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艾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397号

原告:艾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久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