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41号罪犯吴批全,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批全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州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吴批全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批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吴批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批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7分。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批全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本次未履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批全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荣华
审 判 员 向淑莉
代理
审判员 陈红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