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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民初698号

吴益伟与郑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益伟,郑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5民初698号

原告:吴益伟。

被告:郑伯文。

原告吴益伟与被告郑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吴益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吴益伟负担。

审 判 员 杨飞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项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