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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执422号

江苇杰与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苇杰,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苇杰,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XX新村7号。法定代表人王仁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苇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782民初677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范仪华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