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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722号

程红与裴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红,裴河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722号

原告:程红,女,生于1962年3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弼国,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裴河川,男,生于1982年7月18日,汉族。

原告程红与被告裴河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程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正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