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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53号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琪电脑刺绣厂、高芳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琪电脑刺绣厂,高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琪电脑刺绣厂。被执行人高芳芳。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琪电脑刺绣厂与被执行人高芳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高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