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008号
原告:李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剑锋.原告李作海诉被告何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李作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作海负担。
审判员 张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