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389号
原告:吴显浩,男,汉族,明光市,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陈应龙,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章强,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显浩诉被告陈应龙、章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被告已主动向其履行,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显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显浩负担。
审判员 张朝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