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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4442号

重庆江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喻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江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喻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442号原告重庆江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316-5。法定代表人宋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娜,女,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兰,女,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喻东,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周新全,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001201010320402。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喻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保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