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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170号之一

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17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转盘处。被执行人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负责人罗建康,该分公司经理。移送执行人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移送执行的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民二庭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53,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罗建平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承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