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126号
申请人:董秋红。
被
申请人:徐小利。
被
申请人:董满花(系徐小利之妻)。
被
申请人:徐全明。
被
申请人:陈晨(系徐全明之妻)。
申请人董秋红因徐小利、徐全明欠其借款50万元,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董爱云以其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小利、董满红、徐全明、陈晨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董爱云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房产(怀宁房地权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