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执1138号

刘晓俊、池和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俊,池和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俊,男,1994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池和谋,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7月25日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1598号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池和谋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