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526号原告韦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二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陕西省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任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