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018号
原告: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伟,任董事长。
被告:赵红阳,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宋红敏,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孙红立,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
被告:龙涛,男,1976年4月24日生。
原告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红阳、宋红敏、孙红立、龙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已解决纠纷。原告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红阳、宋红敏、孙红立、龙涛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红阳、宋红敏、孙红立、龙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原告负担1038元
审判员 王合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