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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恢25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马雪飞、罗华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马雪飞,罗华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沙湾路75号附6号。

负责人:方宁。

被执行人:马雪飞,男,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罗华容,女,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雪飞、罗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成蜀信内证执字第24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345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马雪飞、罗华容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等执行措施,现因故不能处置所查封的财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雪飞、罗华容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71执恢25之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马雪飞、罗华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国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