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803号原告赵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宋某,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赵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曹东霞
审 判 员 王 昆
人民陪审员 辛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