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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803号

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宋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803号原告赵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宋某,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赵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曹东霞

审 判 员  王 昆

人民陪审员  辛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