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04号罪犯白海贵,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乌勃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白海贵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记功5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海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在监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白海贵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未缴纳,有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共计36个月,消费金额为2663.68元,月均消费73.99元,且该犯属首次减刑,有前科一次,故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海贵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图 雅
审 判 员 黄海霞
代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