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执822号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王立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王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822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20层。被执行人王立娜,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5248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立娜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执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赵 越

审判员 徐学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