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财保00140号
申请人:许小良,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被
申请人: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国际中港城办公楼6楼,组织机构代码69950951-2。本院受理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许小良与被申请人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8月15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晋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