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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1250号

赵志甫、刘丹与天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志甫,刘丹,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250号

原告:赵志甫,男,1985年生。

原告:刘丹,女,1987年生。

被告: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乃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志甫、刘丹诉被告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赵志甫、刘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甫、刘丹撤回对被告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4元全部退还原告赵志甫、刘丹。

审判员  胡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初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