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戴虹,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高庄窠村人。
被执行人:张胜全,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苏家庄镇西马庄村人。
被执行人:郝飞飞,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苏家庄镇西马庄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虹与被执行人张胜全、郝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虹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528民初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腾执行员 胡均锁执行员 葛建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