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793号申请执行人王进波,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许旦俊,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王进波与被告许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进波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许旦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03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79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韦湘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