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永军被执行人白永胜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邱峰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永军、白永胜、王军、邱峰、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赵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