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834号原告董本刚,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文顺,男,55岁,汉族。
原告董本刚与被告宋文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本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文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本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本刚撤回对被告宋文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本刚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