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2327号
原告:杨小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久益。
原告杨小叶与被告程久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小叶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潘懿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胡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