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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1952号

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1952号

原告:林某。

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张超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东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