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3民初1667号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667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调解离婚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