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296号
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震东乡永兴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罗相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桥,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君,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洋,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向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