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4民初1296号

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诉万向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万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296号

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震东乡永兴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罗相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桥,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君,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洋,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向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金山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