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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民初465号

张某与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46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衮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原告张某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