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357号原告遵义市天艺琴行,经营场所遵义市红花岗剧院*楼。经营者周廷刚。委托代理人刘延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木色都(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0号楼2单元103-95。法定代表人王三锐。被告王三锐。
原告遵义市天艺琴行与被告木色都(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三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经本院催告后,原告在限期内未能向本院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义市天艺琴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遵义市天艺琴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中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