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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411号

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魁,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伟,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国有土地(亳国用2008字第03**号)一处。现因此案进入到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国有土地(亳国用2008字第03**号)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颜景雷

审判员  范心正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