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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7604号

谭某某、刘某某与伊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7604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伊某(曾用名伊士焕),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伊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2民初12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继承人谭志伟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即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及利息归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刘某某共同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谭志伟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即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所有存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